一、从事中间介绍及股指期货业务的范围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东方证券全资子公司)委托从事股指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可提供以下业务服务:
    (一)协助办理期货交易开户手续;
    (二)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三)协助期货公司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以下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