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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什么是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中国证监会推进证券公司创新的首推业务,只有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才有资格开展这项业务。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是东方证券(管理人)可将自有资金与投资者的委托资金一起运作,当发生损失时,自有资金部分先承担损失,从而避免或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广大投资者除了有机会享受东方证券的专业理财服务外,还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27、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计划的10%并承担有限责任”是什么含义?
一句话概括就是:收益您先享有,风险我先承担。
这是本计划的最大特点,东方证券将自有资金与投资者的委托资金一起运作,当发生损失时,自有资金部分先承担损失,从而避免或减少投资者的损失。
28、 计划份额面值是多少?
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9、 什么是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30、 本计划的存续期有多长?
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2年。
31、 本计划的规模上限是多少?
本计划限量发行,规模上限为15亿元人民币。
32、 本计划的目标客户包括哪些?
本计划的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的客户,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参与者除外)。
33、 本计划的相关当事人有哪些?
计划管理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推广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
34、 本计划何时开始受理认购申请?
投资者可以在推广期内参与本计划。管理人将提前在指定网站发行公告。
35、 本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是多少?
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本计划最低参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超出部分需为1万元的整数倍。
36、 计划认购价格是多少?
每份计划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37、 在什么地方办理认购本计划?
投资者可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认购本计划。办理规则详见网点柜台资料。
38、 本计划的推广期多久?
本计划的推广期为自计划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0天。
39、 如何成为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根据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业务要求办理相应的开户手续后,即成为其客户。
40、 个人投资者认购本计划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参与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
本人资金账户卡;
填妥的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开户申请表、交易申请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一式三份)。
41、 机构投资者认购本计划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机构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资金账户卡;
填妥的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开户申请表、交易申请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一式三份),均须加盖公章。
42、 认购份额如何计算?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认购利息
认购费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43、 是否可以多次参与计划?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参与计划,每次认购的要求相同。
44、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是否可以撤销?
投资者认购成功后,其认购申请和认购资金不得撤销。
45、 超过最高规模的参与申请如何处理?
若推广期尚未结束,投资者参与金额累计已达到最高规模,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已接收的参与申请将按照“时间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予以确认,超出的部分将退还给申请人。
46、 推广期内参与资金产生的利息如何处理?
投资者的参与金额在集合计划成立日之前产生的利息折算为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
47、 计划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的推广期间,管理人在每一认购日办理认购结束后,当委托人认购规模V达到:10≤V≤15亿时,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认购指令,并将自有资金认购部分的资金划拨至代理推广资金专用账户,经验资后,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2、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到推广期结束日,委托认购总额超过或等于人民币1亿元(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的金额)时,管理人即可将自有资金认购部分的资金划拨至代理推广资金专用账户,经验资后,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48、 如果计划设立失败,怎样处理?
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认购额低于人民币1亿元(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的金额)条件下,管理人可以宣告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并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含认购费)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退还集合计划投资者。
49、 本计划的收益构成是什么?
本计划的收益构成包括:集合计划投资证券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规收入。
50、 本计划的收益分配条件是什么?
当本计划单位净值高于单位面值、且有已实现收益时,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51、 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如何确定?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52、 收益分配时,需要支付什么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53、 收益分配还有什么其他原则?
(1)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
(2)符合收益分配条件情况下,本计划每年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为已实现收益的80%,每年至少分配1次。
(3)收益分配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
(4)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计划收益分配后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红利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托管人根据收益分配方案将现金红利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 什么时候可办理退出本计划?
退出在开放日办理。具体开放日期为自计划成立起,第一年的最后5个工作日。
例如:如果成立日为2004年8月10日,则开放日期为2005年8月9日之前的(含8月9日)的5个工作日。
退出申请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55、 本计划的单笔退出最低份额是多少?
单笔退出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申请退出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56、 投资者办理退出本计划时须提供什么资料?
(1)个人投资者:
需本人亲自到认购的网点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本人资金账户卡;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填妥的交易申请表;资产管理合同(附投资者签字确认的推广机构办理回单)。
(2)机构投资者:
需到认购的网点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卡;填妥的加盖公章的交易申请表;资产管理合同(附经办人签字确认的推广机构办理回单)。
57、 何种情况下投资者需要支付退出费?
当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扣除业绩报酬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第一年累计分红>份额面值,即计划赢利时,投资者需支付退出费;反之,则免收退出费。
58、 退出金额如何计算?
以最后一个开放日扣除业绩报酬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退出金额。
本集合计划按照份额进行退出,退出金额为退出总额扣减退出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退出总额=退出份额×最后一个开放日扣除业绩报酬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退出费=退出总额×退出费率
退出金额=退出总额-退出费
59、 投资者何时何地确认其退出申请?退出款项何时到账?
投资者在开放期内提交的退出申请,通常可在最后一个开放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到网点查询退出情况;退出款项将在最后一个开放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转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60、 什么叫做巨额退出?
最后一个开放日内,本集合计划申请退出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退出。
61、 发生巨额退出如何处理?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退出。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对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未受理的退出申请,将在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内将退出款项转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按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扣除业绩报酬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退出金额。
62、 封闭期内是否接受退出申请?
不接受。
63、 若客户退出时计划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管理人是否弥补该亏损?
根据《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承担有限责任的条款只“适用于到期的委托人认购份额,即委托人在推广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因此该条款不适用于客户退出的情形。
64、 本计划的投资目标是什么?
分享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为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65、 本计划的投资理念是什么?
在深入而有效的研究基础上,通过积极的市场策略和系统化的风险管理,投资不同阶段相对投资价值突出的证券资产,充分分享中国经济的增长与龙头企业的成长。
66、 本计划的投资策略是什么?
(1)“主动把握利率走势,控制久期和流动性风险”的债券投资策略。
在充分把握利率的变动走势的同时,严格将组合久期控制在计划存续期内,并在保证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的时机,挖掘债券市场中出现的套利机会,增加组合超额收益。
(2)“择时波段操作,相对价值发现”的股票投资策略。
通过建立合理的价值评估体系,从中发现具有投资价值和相对价格优势的证券品种,根据市场情况积极把握时机,动态配置股票类资产的比例,将中国经济增长最大程度地转化为委托人的稳定收益。
67、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1)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现金类产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可投资于各类债券、银行间市场产品、逆回购等普通投资者无法投资的金融工具。
(3)本计划享有集合计划特有的新股询价申购资格,使普通投资者也能分享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优势。
68、 本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如何?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现金、货币市场产品和国债、企业债券等占计划净值的20%-100%;
股票、可转债、封闭式基金和ETF等投资比例范围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80%。
69、 本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什么?
根据配置比例,本计划以“上证综合指数*80% +上证国债指数*2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70、 本计划如何构建投资组合(资产配置策略)?
采用管理人自主开发的东方双重动态多因素模型(DIMF模型)确定资产配置策略,根据股票市场估值区间的变化和股市价格波动趋势,调整股票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提高组合的回报。
71、 本计划的建仓期多长?
由于本计划资产配置比例灵活,其中: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现金、货币市场产品和国债、企业债券等占计划净值的20%-100%;
股票、可转债、封闭式基金和ETF等投资比例范围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80%。
因此没有特定的建仓期。
72、 本计划能投资基金吗?
可以。此外,本计划还可投资于各类债券、银行间市场产品、逆回购等普通投资者无法投资的金融工具,并享有集合计划特有的新股询价申购资格,使普通投资者也能分享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优势。
73、 本计划怎样进行投资决策?
本计划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小组领导下的投资经理负责制,具体为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领导下,投资决策小组对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做出战略性资产配置等重大决策;投资经理在研究策划部对具体投资品种的深入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的前提下,根据投资决策小组的决议进行战术性的投资操作,最后,集合计划管理人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风险控制小组会定期与不定期召开会议,对集合计划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
74、 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控制如何进行?
东方证券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度体系、投资决策机制、绩效评价与监控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
本计划的风险控制从四个方面进行:
(1)外部风险控制,包括:托管银行实时监督;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实时监督;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审计;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规合规性监督;投资者监督等。
(2)监管层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途径:定期接受公司关于东方红1号集合产品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报告;随时进行现场检查。
(3)公司风险控制专门机构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途径:定期接受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风险控制报告;随时进行现场检查。
(4)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和风险管理部,对集合计划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并出具风险控制报告。
75、 本计划有哪些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规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3、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将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及与管理人、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7、证券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76、 本计划的参与费率如何设定?
本计划的认购费率为1%。
77、 本计划的参与费用的用途是什么?
用于本计划的推广机构在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推广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计划的参与费由参与人承担,不记入计划资产。
78、 本计划的年度管理费率和年度托管费率是多少?
本计划无固定年度管理费。本计划的年度托管费率为0.25%。
79、 管理人如何获得业绩报酬?
本计划年收益率R大于2.25%时,管理人于第一年、第二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累进提取业绩报酬;反之,则不提取。具体计提比例如下:
年收益率( R )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 H )计算方法 |
当2.25% < R ≤ 7% |
30% |
H=A×(R-2.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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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7% < R ≤ 10% |
40% |
H=A×[(7%-2.25%)×30%]+A×[(R-7%)×40%] |
当R > 10% |
50% |
H=A×[(7%-2.25%)×30%]+A×[(10%-7%)×40%]+A×[(R-10%)×50%] |
提取办法为: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年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计划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80、 上表中A的含义?
(1)在对集合计划运作的第1年收益计提业绩报酬时,A为集合计划成立日的总净值;
(2)在对集合计划运作的第2年收益计提业绩报酬时,A为集合计划成立日起,第1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与集合计划退出办理结束后的总份额的乘积。
81、 收益率R的计算方法?
第1年收益率=(第1年年末份额净值+第1年份额累计分红-份额面值)/份额面值
第2年收益率=(第2年年末份额净值+第2年份额累计分红+第1年份额亏损-第1年年末份额面值)/第1年年末份额面值
其中,第1年份额亏损=第1年年末份额净值–份额面值 + 第1年份额累计分红 82、 本计划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管理人在处理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税务问题的出发点是避免双重征税,减轻税负,为投资者提供更高的税后收益。
由于中国现期没有任何一部针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税务问题的法规和条文,并且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业务有很大的相似性,管理人根据相关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和条文,和政府培育机构投资者、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精神,以及基金税制基本原则和国际基金税收惯例,在谨慎预测中国税制改革方向的基础上,向投资者说明本计划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的可能处理方式。
注:以上说明仅为投资者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税务之目的,实际税务处理以国家有关法规为准。
83、 本计划的资产估值是什么意思?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集合计划应收的认购净额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不包括业绩报酬)后的价值。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当期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84、 本计划的估值方法是什么?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估值。不含息成本是指取得债券的成本(不含应计利息),市价是指银行间同业市场公布的加权平均价,该日没有交易的品种,以最近一日的市场平均价为基准;如该债券长期没有交易或交易异常,按第8条处理;
6、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7、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
8、LOF、ETF以估值日该证券收盘价计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85、 什么情况下计划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当本计划开放日结束,且为委托人办理完毕已确认的退出申请后,计划资产净值扣除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总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时,管理人有权利宣布该计划终止;
(2)集合计划存续期限届满;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86、 本计划如何进行清算?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集合计划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公布结果,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布。
自清算结果报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清算小组应当在扣除各种费用和业绩报酬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由托管银行负责划至委托人交易账户、管理人指定账户。
87、 本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有哪些?
(1)备查文件:《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报告、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报告: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的集合计划总净值、份额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管理报告: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每3个月结束后的30个自然日内披露的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的详细说明。
集合计划托管报告:集合计划成立后,托管人每3个月结束后的30个自然日内披露的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托管情况做出的详细说明。
(3)临时报告的事项包括: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变动;集合计划投资经理更换;集合计划的终止;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88、 本计划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1)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柜台查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和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委托人可免费查阅,并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2)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网站信息披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将在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管理人网站:www.dfzq.com.cn、托管人网站:www.abchina.com、推广机构网站:同上。
(3)邮寄服务。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自计划成立日起,每三个月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委托人邮寄最近一季度集合计划的投资情况和委托人净值、份额变化情况。
89、 计划持有人可否转让其拥有份额?
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资产管理业务的试行办法》的规定,投资者不可以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管理人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和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账户和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90、 投资者怎样了解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信息?
1、投资者可在本计划推广机构网站及指定营业网点了解有关信息。
2、可拨打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021-962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