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什么是东方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中国证监会推进证券公司创新的首推业务,只有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才有资格开展这项业务。东方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是东方证券(管理人)可将自有资金与投资者的委托资金一起运作,当发生损失时,自有资金部分先承担损失,从而避免或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广大投资者除了有机会享受东方证券的专业理财服务外,还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27、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计划的5%并承担有限责任”是什么含义?
一句话概括就是:收益您先享有,风险我先承担。
这是本计划的最大特点,东方证券将自有资金与投资者的委托资金一起运作,当发生损失时,自有资金部分先承担损失,从而避免或减少投资者的损失。
28、 计划份额面值是多少?
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9、 什么是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30、 本计划的存续期有多长?
东方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3年。
31、 本计划的规模上限是多少?
本集合计划募集期规模上限为15亿元人民币(含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开放期规模上限为35亿元人民币(含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
32、 本计划的目标客户包括哪些?
本计划的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的客户,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参与者除外)。
33、 本计划的相关当事人有哪些?
计划管理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托管人:中国银行
推广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的指定网点
34、 本计划何时开始受理认购申请?
投资者可以在推广期内参与本计划。管理人将提前在指定网站发行公告。
35、 本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是多少?
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投资者的最低参与金额(含认购/申购费)为100,000元,超过部分需为10,000元的整数倍;多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投资者的申购金额需为10,000元的整数倍。
36、 计划参与价格是多少?
每份计划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申购价格为开放期委托人当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37、 在什么地方办理认购本计划?
投资者可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认购本计划。办理规则详见网点柜台资料。
38、 本计划的推广期多久?
本计划的推广期为自计划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0天。
39、 如何成为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根据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业务要求办理相应的开户手续后,即成为其客户。
40、 个人投资者认购本计划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参与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
本人资金账户卡;
41、 机构投资者认购本计划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机构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资金账户卡;
42、 认购份额如何计算?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认购利息
认购费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43、 是否可以多次参与计划?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参与计划,每次认购的要求相同。
44、 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资金是否可以撤销?
投资者认购/申购成功后,其认购/申购申请和认购/申购资金不得撤销。
45、 超过最高规模的参与申请如何处理?
若推广期尚未结束,投资者参与金额累计已达到最高规模,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已接收的参与申请将按照“时间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予以确认,超出的部分将退还给申请人。
46、 推广期内参与资金产生的利息如何处理?
投资者的参与金额在集合计划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为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
47、 计划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的募集期间,管理人在每一认购日办理认购结束后,当委托人认购规模达到14亿时,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认购指令,并将自有资金认购部分的资金划拨至推广资金专用账户,经验资后,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2)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到募集期结束日,集合计划规模超过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时(含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管理人即可将资金划拨至托管专用账户,经验资后,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在托管银行开立的推广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动用。募集期结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全部法定手续。
48、 如果计划设立失败,怎样处理?
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至募集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条件下,管理人可以宣告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并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将已认购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49、 本计划的收益构成是什么?
本计划的收益构成包括:集合计划投资证券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规收入。
50、 本计划的收益分配条件是什么?
当本计划单位净值高于单位面值、且有已实现收益时,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51、 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如何确定?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52、 收益分配时,需要支付什么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53、 收益分配还有什么其他原则?
(1)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
(2)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每年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为已实现收益的80%,每年至少分配1次;
(4)收益分配后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该红利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托管人根据收益分配方案将现金红利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 什么时候可办理退出本计划?
退出在开放日办理。具体开放日期为自计划成立起,每六个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
例如:如果成立日为2006年1月5日,则开放日期为2006年7月5日之前的(含7月5日)的5个工作日。
退出申请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55、 本计划的单笔退出最低份额是多少?
单笔退出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申请退出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56、 投资者办理退出本计划时须提供什么资料?
(1)个人投资者:
需本人亲自到认购的网点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本人资金账户卡;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
(2)机构投资者:
需到认购的网点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卡。
57、 何种情况下投资者需要支付退出费?
持有期小于或等于一年的份额退出(即持有不足2个完整的开放期)时,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费率为0.5%。持有期大于一年(持有期满2个完整的开放期)免退出费。
58、 退出费率、退出金额如何计算?
持有期小于或等于一年的份额退出(即持有不足2个完整的开放期)时,费率为0.5%。
持有期大于一年的份额退出(即持有满2个完整的开放期)时,免收退出费。
管理人自有资金承担有限责任所补偿的份额,免收退出费。
退出金额为退出总额扣减退出费后的余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退出总额=退出份额×份额净值-业绩报酬
退出费=退出总额×退出费率
退出金额=退出总额-退出费
59、 投资者何时何地确认其退出申请?退出款项何时到账?
投资者在开放期内提交的退出申请,通常可在最后一个开放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到网点查询退出情况;退出款项将在最后一个开放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转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60、 什么叫做巨额退出?
在本计划开放期内,若一个工作日内的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5%,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退出。
61、 发生巨额退出如何处理?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计划总份额的5%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投资者未能退出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退出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投资者在提出退出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62、 封闭期内是否接受退出申请?
不接受。
63、 若客户退出时计划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管理人是否弥补该亏损?
根据《东方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承担有限责任的条款适用于到期的委托人认购份额,即委托人在推广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因此该条款不适用于客户退出的情形。
64、 本计划的投资目标是什么?
深入研究中国经济发展规律和产业演进理论,投资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与上市公司,为委托人谋求最大程度的财富增值。
65、 本计划的投资理念是什么?
在新的经济发展主题下,在后股权分置时代,寻找并投资沿着产业演进曲线前进中的“价值增长者”,追求低风险下的高回报。
66、 本计划的投资策略是什么?
本计划的投资管理由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行业优化和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组成。
股权类资产投资策略:在行业配置上主要应用产业演进曲线,重点配置处于第二阶段后半阶段和第三阶段的行业,部分处于第一阶段早期阶段的行业也是关注的重点。
在个股选择上重点配置和关注的行业中,通过精选出行业的领导型公司,并将这类公司的股票作为投资的重点。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超额收益来源于对各类风险的精确度量和主动高效的管理。通过运用针对各类风险而设计的管理方法,层层筛选,最后得到本计划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
67、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现金、逆回购、银行票据、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国债、可转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股权类资产包括: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基金、ETF、LOF、权证等。
68、 本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如何?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现金、逆回购、银行票据、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国债、可转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占资产净值的5%-100%;
股权类资产包括: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基金、ETF、LOF、权证等,占资产净值的0-95%。
69、 本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什么?
由配置比例,本计划以“中信成长指数×60%+中信国债指数×4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70、 本计划如何构建投资组合(资产配置策略)?
本计划在综合宏观因素分析、资本市场、品种分析的基础上,应用本计划管理人的大盘趋势预测模型,结合本计划资产配置限制,制定最优的资产配置策略。
71、 本计划的建仓期多长?
由于本计划资产配置比例灵活,其中: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现金、货币市场产品和国债、企业债券等占计划净值的5%-100%;
股票、可转债、封闭式基金和ETF等投资比例范围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95%。
因此没有特定的建仓期。
72、 本计划能投资基金吗?
可以。此外,本计划还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权证等创新品种。
风险控制
73、 本计划怎样进行投资决策?
本计划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小组领导下的投资经理负责制,具体为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领导下,投资决策小组对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做出战略性资产配置等重大决策;投资经理在研究策划部对具体投资品种的深入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的前提下,根据投资决策小组的决议进行战术性的投资操作,最后,集合计划管理人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风险控制小组会定期与不定期召开会议,对集合计划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
74、 东方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控制如何进行?
东方证券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度体系、投资决策机制、绩效评价与监控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
本计划的风险控制从四个方面进行:
(1)外部风险控制,包括:托管银行实时监督;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实时监督;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审计;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规合规性监督;投资者监督等。
(2)监管层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途径:定期接受公司关于东方红2号集合产品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报告;随时进行现场检查。
(3)公司风险控制专门机构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途径:定期接受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风险控制报告;随时进行现场检查。
(4)公司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和风险管理部,对集合计划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并出具风险控制报告。
75、 本计划有哪些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3)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将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超过资产净值的3%;
(7)证券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76、 本计划的参与费率如何设定?
本计划的认购/申购费不高于1%,并采用比例费率.
认购 / 申购金额( M ) |
适用费率 |
M < 100万 |
1% |
200万> M ≥ 100万 |
0.8% |
500万> M ≥ 200万 |
0.5% |
1000万> M ≥ 500万 |
0.3% |
M ≥ 1000万 |
1000元/笔 |
77、 本计划的参与费用的用途是什么?
用于本计划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等在设立募集期/开放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直接从认购/申购金额中扣除,不计入委托人认购/申购份额,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
78、 本计划的年度管理费率和年度托管费率是多少?
年托管费率为0.2%。
年管理费率0.8%。份额退出时进行管理费返还。
79、 管理人如何获得业绩报酬?
本计划年收益率R大于2.25%时,管理人累进提取业绩报酬。反之,则不提取。具体计提比例如下:
年收益率( R )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 H )计算方法 |
当2.25% < R ≤ 7% |
30% |
H=(R-2.25%)×30%×B×持有年数
|
当7% < R ≤ 10% |
40% |
H=[1.425%+(R-7%)×40%]×B×持有年数 |
当R > 10% |
50% |
H=[2.625%+(R-10%)×50%]×B×持有年数 |
提取办法为: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后,托管人受到指令复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从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计划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80、 上表中B的含义?
B为委托人退出份额相应的成本,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
(1)认购期内认购份额成本价为面值1元。
(2)开放期内申购份额的成本价为申购价。
81、 收益率R的计算方法?
R=(A-B)/(B×持有年数)×100%
A=(委托人退出当日份额净值+委托人持有期份额累计分红)×委托人退出份额
B=委托人退出份额相应的成本(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认购份额的成本价为面值1元,申购份额的成本价为申购价。)
82、 本计划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管理人在处理东方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税务问题的出发点是避免双重征税,减轻税负,为投资者提供更高的税后收益。
由于中国现期没有任何一部针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税务问题的法规和条文,并且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业务有很大的相似性,管理人根据相关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和条文,和政府培育机构投资者、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精神,以及基金税制基本原则和国际基金税收惯例,在谨慎预测中国税制改革方向的基础上,向投资者说明本计划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的可能处理方式。
注:以上说明仅为投资者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税务之目的,实际税务处理以国家有关法规为准。
83、 本计划的资产估值是什么意思?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当期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84、 本计划的估值方法是什么?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估值。不含息成本是指取得债券的成本(不含应计利息),市价是指银行间同业市场公布的加权平均价,该日没有交易的品种,以最近一日的市场平均价为基准;如该债券长期没有交易或交易异常,按第8条处理;
(6)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7)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
(8)LOF、ETF和权证以估值日该证券收盘价计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85、 什么情况下计划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当本计划开放期结束,且为委托人办理完毕已确认的退出申请后,计划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时,管理人有权利宣布该计划终止;
(2)集合计划存续期限届满;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86、 本计划如何进行清算?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集合计划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公布结果,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布。
自清算结果报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清算小组应当在扣除各种费用和业绩报酬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由托管银行负责划至委托人交易账户、管理人指定账户。
87、 本计划的展期条款如何?
在集合计划成立满一年后至到期前三个月,如满足以下条件,管理人有权向监管机构提出展期申请:
(1)集合计划运作情况良好,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
(2)管理人认为本集合计划继续运作符合委托人利益;
(3)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并取得托管人同意;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人应于收到监管机构正式批准集合计划展期的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内容在指定网站上公告。
在管理人公告监管机构批准集合计划展期的文件后,同意展期的委托人需在原集合计划到期前三个月签订书面同意协议;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可按原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终止的方式办理收回参与本计划的委托资产及收益的相关事宜。
如果同意展期的委托人持有总份额及人数低于集合计划的存续条件,本集合计划将进入终止程序。
88、 本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有哪些?
(1)备查文件:《东方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东方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报告和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集合计划资产管理报告: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每3个月结束后的30个自然日内披露的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的详细说明。应于每季度后的30个自然日内披露,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
集合计划托管报告:集合计划成立后,托管人每3个月结束后的30个自然日内披露的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托管情况做出的详细说明。
(3)临时报告的事项包括: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变动;集合计划投资经理更换;集合计划的终止;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89、 本计划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1)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柜台查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和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委托人可免费查阅,并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2)管理人网站信息披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将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管理人网站:www.dfzq.com.cn。
(3)邮寄服务。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自计划成立日起,每三个月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委托人邮寄最近一季度集合计划的投资情况和委托人净值、份额变化情况。
90、 计划持有人可否转让其拥有份额?
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资产管理业务的试行办法》的规定,投资者不可以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管理人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和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账户和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91、 投资者怎样了解东方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信息?
(1)投资者可在管理人网站了解有关信息。
(2)可拨打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021-96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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