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含风险揭示书)

2020/01/09

感谢您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的信任,选择参与东方证券“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

为了维护您自身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服务协议及相关文件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中的各项内容,包括风险揭示书、服务协议、同时请关注《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及该基金各项公告等相关信息,充分考虑风险承受能力后独立做出是否签署服务协议及相关文件的决定。

风险揭示书

一、了解“东方汇”

    “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本质是指由东方证券代理销售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添富基金)发起设立的“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C”(场外基金代码000642),客户授权东方证券对其账户自动发起本基金申购赎回指令,其目的是在不影响客户证券交易的前提下,提高客户闲置资金的收益率。

二、了解“东方汇”风险

1.规模超限的风险

当本基金发生规模超限,汇添富基金将启动比例配售,按单个账户申购金额占申购总金额的比例,确定该账户的申购份额,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比例配售可能导致客户申购金额仅部分获得确认,未确认资金将返回客户的东方证券资金账户。

2.发生巨额赎回的风险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有权依据基金合同通知代销机构东方证券暂停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恢复正常申赎的时间。客户应该清晰知晓,这将可能导致客户签约账户中的部分可用资金无法进行证券买入、预留资金无法取现、需要补足资金等风险。

3.司法冻结导致的风险

因客户原因,发生基金份额被有权机关冻结、划扣等情形,导致份额赎回申请不能及时被确认或赎回款项无法及时到账的,这将可能导致客户当日的部分买入交易失败,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如发生垫资,客户还应承担向垫资机构偿还对应款项的责任。

4.密码泄露风险

在参与“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中,须验证客户相关账户密码。由于客户的密码失密等原因可能导致损失,客户须严格保管账户密码,并根据提示录入。

5.未及时变更身份信息导致的风险

如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更,且客户未能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将导致限制客户参与、交易、转账等限制服务办理的风险。

6.技术风险

由于东方证券提供的“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是通过计算机及互联网系统来实现,系统可能被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引发故障,这将导致客户无法正常办理此项服务或进行相关操作的风险。

7.履行反洗钱义务导致无法转入风险

东方证券须按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客户账户的反洗钱监管义务,一旦客户账户涉及法律认定的洗钱行为,客户的业务申请将受到限制。

8.协议修改通知风险

如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东方证券可能按规定修改“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协议,东方证券将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平台、公司网站等予以公示,请客户及时关注。

9.不可抗力的风险

在“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开展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10.基金投资风险

由于客户参与“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的本质是投资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C,客户将面临投资基金带来的相应投资风险等,具体参见《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等相关文件信息。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保证届时“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潜在的全部风险。在您签署“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协议之前,请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东方证券作为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C的代理销售机构,不能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客户承诺:

本人/本机构已充分了解“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所有因素;同意贵司在出现相关风险后对本人账户的风险处理方式,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开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是指由乙方代理销售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C”(场外基金代码000642),甲方授权乙方对其账户自动发起申购赎回指令。“交易日/T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拥有东方证券资金账户、账户状态正常且未签约其他现金管理服务的客户,可于交易日9:00-15:00(T日)申请签约“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

2.参与“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须具有汇添富基金场外基金账户。

(1)如客户已有汇添富基金场外基金账户,则“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T日申请,T日开始参与。

(2)如客户在首次申请开通“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时,无汇添富基金场外基金账户的,将同时自动申请开通汇添富基金场外基金账户,则“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T日申请,T+1日开始参与。

3.客户参与“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后,每个交易日,东方证券将根据客户当日证券交易及资金存取等资金变化计算当日申购金额或赎回份额,并在场外基金交易时间内代理客户发起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C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1)客户参与自动申购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C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超过部分取其整数倍,自动申购金额向下取整。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上限为2亿元,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申购限额可能会有调整,最终以汇添富基金的公告为准。

(2)客户可于交易日的9:00-15:00设置预留可取资金,以便在资金账户内预留足额可取资金满足取款的需求。设置的预留可取资金不会触发自动申购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C,T+1日客户可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取出。

客户一旦设置预留可取资金,该设置长期有效,直至重新设置。同一交易日内客户多次设置的,当日的预留可取资金以最后一次设置的为准。如客户不设置预留可取资金,系统将按照最低10元的标准为客户进行预留。

(3)参与“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的资金(即成功申购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C的资金)可用于买入股票、开放式基金、收益凭证等品种。

4.客户可于交易日9:00-15:00办理解约操作。T日解约后,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将不再参与“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原已参与“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的资金T+1日可取;参与资金解约日的收益,T+2日可取。

5.东方证券作为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C的代销机构,负责传送申请数据,但申请数据的最终结果由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

6.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交易、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担保交收品种的客户,为避免到期日资金交收风险,禁止同时参与“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

7.当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C规模超限时,汇添富基金将启动比例配售,按单个账户申购金额占申购总金额的比例,确定该账户的申购份额,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8.上述内容以最新公告为准,东方证券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甲方自愿申请开通乙方提供的“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将有权根据业务内容享受相应的服务;

2.甲方有权办理“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解约手续;

3.甲方对乙方“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客服电话“95503”或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1.甲方应认真阅读本协议,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

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业务规则办理开通、解约“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等手续。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做好及时更新,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在发生自动申购或赎回时,应当按照最新公布的业务规则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4.甲方不得转让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C发生巨额赎回时,汇添富基金有权依据基金合同暂停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届时甲方账户将无法通过东方证券发起并完成自动赎回,这将可能导致甲方签约账户中的部分可用资金无法进行证券买入、预留资金无法取现、需要补足资金等风险。甲方同意,对于该等风险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因甲方原因,发生基金份额被有权机关冻结、划扣等情形,导致份额赎回申请不能及时被确认或赎回款项无法及时到账的,这将可能导致甲方当日的部分买入交易失败,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发生垫资,甲方还应承担向垫资机构偿还对应款项的责任。

7.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乙方有权根据业务规则代理甲方参与基金申购、赎回;

2.乙方有权停止提供“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暂停办理服务签约、解约;

3.乙方有权根据自身服务发展及行业规范的相关要求,修改本服务的业务规则;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涉及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乙方在“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依法保护甲方的财产权益;

2.乙方作为基金的代销机构负责传送申请数据,但申请数据的最终结果由汇添富基金确认;

3.乙方在“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终止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妥善处理甲方权益类事宜;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责任条款

一、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对相应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其他突发事件;

2.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乙方在“东方汇”现金管理服务运作过程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二)协议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协议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协议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不愿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败诉的一方应当承担仲裁费、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条 协议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本协议签约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服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乙方网站公告。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协议的,乙方应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告。甲方不同意变更的,应在乙方公告发出后的十个交易日内提出解除协议的申请,未提出解除协议申请的,视同甲方已经同意协议变更,协议变更于乙方公告后的十个交易日后开始生效。

协议变更后,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协议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