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人脸识别功能协议》更新的公告

2021/09/27

尊敬的客户:

您好!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不削减您利益的前提下,我们对《人脸识别功能协议》更新,进一步明确授权内容、授权程序、信息安全、协议变更及争议解决等事宜。更新后的协议将于2021年 10月11日起生效启用。若您在公告发出后继续使用人脸识别功能的,表示您同意受变更后的协议约束。如对协议更新或相关事宜有任何问题,可致电95503咨询。

特此公告。

 

附件:1.《人脸识别功能协议(版本号:2021.1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7日

 

附件:人脸识别功能协议(版本号:2021.10)

 

尊敬的投资者:

本协议是您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之间,就人脸识别功能相关事宜所订立的协议。请您在接受本协议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协议,特别是加粗标注的内容,在确认充分了解后慎重决定是否同意本协议。

一旦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代表本协议立即生效,对您和东方证券具有法律约束力,即表示您同意东方证券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您的人脸信息以及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

 

一、功能说明

1.基于反洗钱、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管理、账户安全及风险管控等要求,当您在e账户开户、采用单向视频见证方式自助网上开户时,为了验证您的真实身份,确保是您本人操作,您同意并授权:东方证券采集您的人脸影像数据,与您提交的身份证头像进行人工和技术比对;同时,将您的人脸影像数据与您提交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提供给东方证券合作的人脸识别功能服务提供商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由第三方转发到公安身份信息核查系统进行身份验证,第三方将验证结果及验证相关信息反馈给东方证券,东方证券将根据比对和验证结果评估是否为您办理开户,并将留存您的人脸影像数据及比对和验证信息,以备内外部检查和审计、争议解决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用途。

2.基于反洗钱、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管理、账户安全及风险管控等要求,当您在采用双向视频见证方式网上开户、在线增开证券账户、账户登记、e账户升级、在线重置密码时,为了验证您的真实身份,确保是您本人操作,您同意并授权:东方证券采集您的人脸影像数据,与您提交的身份证头像进行人工和技术比对,东方证券将根据比对结果评估是否为您办理相关业务,并将留存您的人脸影像数据及比对信息,以备内外部检查和审计、争议解决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用途。

3.基于适当性管理、账户安全及风险管控等要求,当您在网上参与基金投顾业务、进行资格权限开通等业务办理时,为了验证您的真实身份,确保是您本人操作,您同意并授权:东方证券采集您的人脸影像数据,并将其与您在东方证券留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提供给第三方,由第三方转发到公安身份信息核查系统进行身份验证,第三方将验证结果及验证相关信息反馈给东方证券,东方证券将根据验证结果评估是否为您提供基金投顾服务和进行业务办理,并将留存您的人脸影像数据及验证信息,以备内外部检查和审计、争议解决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用途。

 

二、授权程序

在每次使用到人脸识别前,东方证券均将通过互联网平台征得您的同意并签署本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无需征得您同意的除外。如果您不同意授权,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三、信息安全

1.东方证券和第三方会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提升验证结果的准确性。但由于能采集到的信息范围有限,以及行业技术水平及验证手段仍在完善过程中,东方证券和第三方无法确保验证结果的绝对准确。如您发现验证结果不准确,您可通过客服热线95503与我们联系。

2.东方证券已要求第三方承诺不非法留存您的身份信息,并与其签订保密条款。但东方证券不对第三方的信息保护能力或其行为做任何保证。如您发现第三方违规使用或存储您的个人信息,您可通过客服热线95503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处理。

3. 您知晓并同意:互联网并非绝对安全的环境,行业技术水平及验证手段仍在完善过程中,我们将努力确保您发送给我们的人脸信息的安全性,并将持续完善技术和安全管理,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但如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或黑客攻击、行业技术水平限制、您自身原因及其他不可归因于东方证券的情况而导致您损失的,东方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4.您不得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人脸识别,或利用人脸识别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非法行为,否则东方证券有权拒绝为您提供服务,且您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东方证券不会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您的人脸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已获得您的授权;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的要求;

(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6.东方证券违反本约定处理您的人脸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情形下,您可以向东方证券提出删除人脸信息的请求。为保障安全,您可能需要提供书面请求,或以其他方式证明您的身份。东方证券可能会先要求您验证自己的身份,然后再处理您的请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您的信息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东方证券将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当您的人脸信息从我们的服务中删除信息后,我们可能不会立即备份系统中删除相应的信息,但会在备份更新时删除这些信息,法律法规、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东方证券将妥善保存人脸识别相关信息不少于二十年。

 

四、协议的变更

1.本协议签约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服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修订办理并在东方证券官方网站(www.dfzq.com.cn)公告。

2.在不损害您利益的前提下,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协议的,东方证券将通过官方网站提前公告,无需另外单独通知您。若您在公告发出后继续使用人脸识别功能的,表示您同意受变更后的协议约束。若您不同意变更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向东方证券提出终止本协议并停止办理相关业务,协议的终止不会影响东方证券此前基于您的授权而开展的人脸信息处理。

 

五、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在上海按照该会届时生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六、联系方式

东方证券客服热线:95503。

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服务热线:4009005986。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