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称IB业务)运作,有效防范和隔离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期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业务对接规则。
第二条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证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及其操作流程等,明确协助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证期货)进行期货交易管理、期货风险管理和期货服务管理的功能和定位。
第三条 东证期货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特点切实做好对东方证券介绍的期货客户的交易管理、风险管理和服务管理,做好与东方证券IB业务的对接。如无额外说明,以下中间介绍业务包括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及期权等,均以“期货”指代。
第四条 东证期货应配备足够的相关人员,对东方证券介绍的期货投资者的交易和风险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置、负责受理并处理投资者投诉事宜。
第五条 东方证券总部应设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配备5名以上的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各IB营业部应设置介绍业务开户岗位(以下称协助开户岗)和介绍业务风险管理岗位(以下称协助风控岗),协助开户岗及协助风控岗应由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担任,每个IB营业部应至少各配备一名协助开户岗和协助风控岗,且协助开户岗和协助风控岗之间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东方证券IB营业部协助开户岗负责协助东证期货办理期货开户,协助风控岗负责在对中间介绍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协助东证期货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章 业务对接规则
第七条 协助开户
(一)对接要求
1、东方证券IB营业部应遵守东证期货规定的开户流程,IB协助开户岗负责期货开户协助工作。
2、IB协助开户岗向投资者明示投资者、东方证券与东证期货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及流程。
3、IB协助开户岗应告知投资者必须随时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电信www.cfmmc.com 网通www.cfmmc.cn)了解有关其在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结算信息。
4、IB协助开户岗对投资者的身份合法性、真实性和开户资料等进行审查,并及时将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提交东证期货,经东证期货复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完成协助开户的主要工作。在期货开户之前,IB协助开户岗对投资者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配合处理客户纠纷,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5、东方证券IB营业部在开发客户过程中,不得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二)对接实施
1、东方证券营业部预留一定数量的空白期货经纪合同。
2、客户可以通过东证期货APP线上申请开户,也可通过线下形式进行开户。
3、IB营业部须开设独立区域以便线下开户客户进行适当性知识测试,并配备测试电脑及摄像设备。
4、从事期货交易的投资者,需按照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提供资料。
5、线下开户时,IB协助开户岗应根据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审核投资者相关材料确认投资者不属于禁止从事期货交易的人员,并对投资者进行相关培训和测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确定投资者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后,由投资者按规范填写合同,经IB协助开户岗审核和IB协助风控岗复核后,方可在“期货柜台系统”中录入客户资料,将投资者开户证件、合同等要件通过影像系统上传至东证期货,东证期货复核人员核对“期货柜台系统”与影像资料无误后预先为投资者申请交易所交易编码、监控中心查询账号及密码。
6、IB协助开户岗及时将期货经纪合同及有关附件邮寄至东证期货,东证期货对收到的合同进行审核,在合同中填写监控中心查询账号及密码并签字盖章后将其中一份存档,一份邮寄给客户本人, 审核通过的客户的相关开户合同及文件, IB协助开户岗可通过客户管理系统-影像模块进行下载存档备查。
7、东证期货将所有开户申请资料与客户签署的经纪合同及附件一并归档、保存,同时做好所有影像材料存档保管工作。
8、若投资者需要变更基本资料和保证金结算账户时,IB岗人员应引导投资者通过APP线上办理变更或填写相关表单提供至东证期货线下办理变更。
9、投资者遗忘交易密码或资金密码时,IB岗人员应引导投资者通过APP线上办理重置或填写相关表单提供至东证期货线下办理重置。重置后的密码由东证期货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投资者本人,并提醒投资者及时修改密码。
10、IB协助开户岗应将线下办理业务的表单原件交由东证期货存档,复印件及扫描件留存备查。
11、IB协助开户岗受理客户撤户时,应审核投资者的身份,自然人客户本人签署《客户撤户确认书》并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般法人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开户代理人本人填写《客户撤户确认书》并签字盖章。IB协助开户岗应将《客户撤户确认书》扫描后复印存档,并将原件及时提交至东证期货。
12、东证期货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13、为提高各项业务办理效率,东方证券、东证期货应共同引导自然人投资者尽量通过线上APP的方式办理各项业务。
第八条 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
(一)对接要求
东证期货与东方证券总部、IB营业部之间建立安全可靠的通讯链路连接,向投资者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系统及设施。维护行情、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
(二)对接实施
1、东方证券信息技术部门提供必要的行情、交易系统及设备,协助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
2、软件、硬件日常维护工作由IB营业部有关技术人员负责,东方证券信息技术部门和东证期货技术人员予以协助。
3、东方证券总部和营业部IB业务的管理和业务人员“期货柜台系统”、“期货风险管理系统”的权限授权及变更工作由东方证券、东证期货共同负责。除IB协助开户岗开通“期货柜台系统”资料录入环节外,其他岗位只能授权相应的查询权限。相应流程如下:
1)东方证券提供IB业务各岗位的权限授权表给东证期货;
2)东证期货各部门分别审核,并报东证期货首席风险官或总经理;
3)批准后由东证期货负责设置;
4)东证期货将权限授权及变更的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东方证券。
5)若IB业务人员发生变更,东方证券将变更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东证期货。
第九条 出入金
(一)对接要求
1、东证期货的保证金专用账户、自有资金账户和东方证券的银行账户须严格分离,不得相互借用。
2、投资者在已取得保证金存管资格的银行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并在期货公司进行登记,客户保证金应当以同行转账的方式在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划转。期货公司不接受投资者现金或内部资金调拨的方式存入客户保证金。投资者的出入金均须通过在合同中已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办理。
3、东方证券不得代东证期货或投资者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投资者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4、东方证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二)对接实施
1、为提高资金划转速度,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东方证券、东证期货应共同引导投资者尽量通过银期转账方式出入金。
2、非银期转账方式出入金程序:
出金:投资者本人或其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的资金调拨人,填写东证期货“提款凭证”,IB协助开户岗对相关证件进行审核,经IB协助风控岗复核后,将“提款凭证”通过传真的方式传至东证期货并经东证期货相关部门审核后办理银行出金。
入金:投资者入金后告知IB协助开户岗,IB协助开户岗电话通知东证期货,东证期货收到客户保证金并核对相关信息后及时办理入金手续。
第十条 客户交易
(一)对接要求
1、东方证券不得代投资者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投资者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2、非现场客户可以通过网上交易方式进行自助交易或通过东证期货的客户服务热线进行自动或人工下单。
3、在网络通讯故障等特殊情况下,投资者可采取电话等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二)对接实施
1、东方证券协助东证期货维护营业部端的行情交易系统、期货柜台和风险管理系统所需的运行环境的稳定运行。
2、营业部介绍的非现场客户使用电话方式下单的,投资者可直接拨打东证期货的客户服务热线下单,通过自动委托或提供交易密码后人工下单。
3、营业部介绍的非现场客户进行网上交易的,营业部IB协助开户岗应指导客户,从东证期货的网站上下载网上使用的行情及交易软件,并对安装和使用的情况为客户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 结算工作
(一)对接要求
1、东方证券介绍期货客户的结算业务均由东证期货负责。
2、东方证券营业部应协助东证期货提醒投资者随时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看自己交易结算单。
3、东证期货会同各IB营业部对所介绍的期货客户的手续费水平和保证金比例进行洽谈,并经东证期货分管领导批准后设置。
(二)对接实施
IB营业部介绍的期货客户需要调整期货手续费或期货保证金的,流程如下:
1、IB开户人员应填写对应表单,IB协助风控岗复核无误后,提交IB营业部负责人签字。
2、扫描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东证期货;
3、东证期货应按照相应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4、流程审批完,由东证期货负责调整系统中的设置;
5、东证期货将客户手续费设置及变更情况反馈给各营业部
第十二条 协助风险管理
(一)对接要求
1、东证期货相关部门应配备足够的风险控制人员、服务人员和交易人员,对投资者的交易风险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置。
2、东证期货风控人员通过风险监控软件实时监控每个投资者的风险状况,实现对投资者交易风险的控制工作。
3、东证期货向东方证券各相关总部及各营业部提供必要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报表,东方证券协助东证期货进行期货交易的风险控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协助东证期货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
②协助东证期货补充通知所属有风险的投资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减仓;
③配合东证期货追索穿仓投资者的资金;
④及时将协助风险工作结果反馈东证期货。
(二)对接实施
(1)IB协助开户岗、IB协助风控岗应按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明确的协助提示事项,切实协助好期货公司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2)协助风险提示内容包括:提示期货交易的风险、告知客户与营业部、期货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协助期货公司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并妥善保存已协助提示的各种材料和记录。
(3)每个交易日收市结算完后,在期货公司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的同时,IB协助风控岗应协助期货公司对当天风险度(期货公司保证金/客户权益,下同)大于100%的客户进行补充通知,同时记录客户的反馈信息以备查,并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客户反馈信息及时告知东证期货。
(4)交易时段中,IB协助风控岗在收到期货公司电话提示营业部有期货客户风险度高于100%时,应通过“期货风险管理系统”关注此类客户的风险状况,协助期货公司对风险度大于100%的客户进行补充通知,同时记录客户的反馈信息以备查,并及时将反馈信息告知期货公司运营管理总部。
第十三条 投资者投诉及纠纷处理
(一)对接要求
1、东证期货和东方证券共同负责受理、协调和处理投资者投诉事宜。
2、投资者的投诉涉及到东方证券负责处理的相关业务的,由营业部同时上报东方证券和东证期货,由东证期货和东方证券会同协商予以解决。
3、IB营业部对投资者在开户、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资金存取等方面的投诉及纠纷做好预先沟通工作,并及时将投诉事项及时转交东证期货。
4、双方总部直接受理的投诉,由双方根据协议权责范围及“合理”与“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对接实施
1、东方证券应在各IB营业网点公布东证期货受理投资者投诉的部门、电话、传真和邮箱,营业部接待投资者投诉的岗位、人员和电话。投资者在营业部现场投诉由营业部负责接待,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2、IB营业部在接待投资者投诉后,IB协助风控岗应填写并及时将客户投诉及纠纷反馈到东证期货,积极配合和协助东证期货对引起纠纷和投诉的事项或者差错进行了解和核实,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件、档案。
3、东证期货应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客户的投诉,受理投诉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在开(销)户、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资金存取等业务方面的投诉,或者是涉及上述业务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
4、东证期货对接到的客户投诉应及时登记,对在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东证期货财富管理事业总部应立即予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与客户及其所属营业部进行沟通;对部门职责范围之外的问题,在分类登记后由部门领导协调公司其他部门予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与客户及其所属营业部进行沟通;涉及东方证券职责的投诉,应及时与东方证券及相关IB营业部进行沟通,商量解决办法,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客户。
5、东证期货财富管理事业总部对受理的在各相关部门职责范围能解决的投诉,应在受理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给客户作出答复,告知公司的处理意见;对超过各部门职责范围,需由东证期货和东方证券协调解决的投诉,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投诉处理的进程,并在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给客户作出答复,告知公司的处理意见。
6、对于IB营业部或期货公司涉及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操作有异议的,可向IB营业部经理或期货公司投诉。IB营业部经理或期货公司接到相关投诉,应本着尽职尽责的宗旨,对相关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并给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客户。
7、东证期货应如实登记受理的投诉的内容、处理的过程、处理的结果和客户的反馈信息,并定期将登记的内容报相关领导,经相关领导签字后作为公司重要档案资料予以妥善保管,书面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录音和电子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8、东证期货对有可能造成重大纠纷的投诉,应在收到的当日将事件报告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必要时会同东方证券报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
1、东方证券各IB营业部对客户开户资料应严守保密。不得泄露期货交易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通讯地址、保证金数量、交易情况等信息。
2、东方证券及各营业部IB业务涉及的凭证、单据、帐簿、报表、合同、记录、录音、数据信息等资料,不得随意搁置,必须按规定妥善归档存放。
3、东证期货各部门对IB客户的开户资料应严守保密。不得泄露期货交易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通讯地址、保证金数量等信息。
4、东证期货各部门对与IB业务中所涉及的凭证、单据、帐簿、报表、合同、记录、数据信息等资料,各相关部门不得随意搁置,必须按规定妥善归档存放。
5、东方证券和东证期货均应对IB业务涉及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记录、数据信息等资料的保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
6、依据《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对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十五条 信息公示
(一)东方证券应在各IB营业部的显著位置或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1、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东证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投资者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客户投诉受理电话;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东证期货发布有关信息时(如调整客户保证金率等),东方证券各IB营业部IB协助风控岗应协助期货公司向投资者进行提示。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培训、投资者教育
东方证券、东证期货共同配合组织针对投资者的教育活动和针对IB各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在营业场所举办投资者期权教育讲座和培训;东证期货经常性地对东方证券有关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并通过其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三章 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负担
第十七条 东方证券在IB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东方证券承担,双方合作举办的大型投资报告会和培训会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后共同分担。
第十八条 东证期货按照《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约定方式向东方证券支付IB业务报酬。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对于在IB业务过程中获知的东方证券、东证期货的客户开户资料、交易数据等资料和信息,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东证期货不得利用业务协作中获知的东方证券客户信息,单独开展营销活动。
第二十条 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东方证券、东证期货双方共同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在网络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下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东方证券有关部门、东证期货有关部门将定期对IB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稽查、检查和评估,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相关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东方证券、东证期货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若本规则实施之后有新品种上市,由东方证券、东证期货以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规则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