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交易行为须知
尊敬的客户:
期货交易所出台了针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对异常交易的定义,规定了对客户及会员的处罚措施。为防止由于异常交易行为导致投资者受到处罚,以下行为将被视为异常交易,请您悉知并严格防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计算):
1、自成交行为: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
2、频繁报撤单行为: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实施申报费收费的合约上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3、大额报撤单行为: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4、实际控制关系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中金所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是指根据中金所有关规定标准认定的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中金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持仓合并计算。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日在单品种多个合约上因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
5、程序化交易扰乱交易秩序行为:即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6、日内过度交易行为:根据各交易所规定,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
各类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请参考各交易所官网相关法律法规及通知。
因套期保值交易、套利指令、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等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此外,客户不得利用移仓、分仓、对敲等手段,规避交易所的持仓限制,超量持仓,控制或企图控制市场价格,影响市场秩序;不得利用几个不同交易账户通过对敲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谋取不当利益;不得以洗钱为目的,在不活跃合约上,通过对敲,自买自卖制造价差,进行资金转移。同时,您在持仓较小的不活跃月份上进行交易时应慎重,防止造成该合约价格的大幅波动。
请您在日常交易过程中,规范交易行为,防止以上情况出现,希望您给予理解,积极配合,遵照执行,对于发生多次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我司将采取相关限制措施。
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如下: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客户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电话提示,要求其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责令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二)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同时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向会员通报;(三)同一客户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中金所规定,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现合并持仓超过持仓限额的,将采取以下自律管理措施:
(一)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通报会员;(二)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下一交易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个交易日;(三)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下一交易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中金所股指期货发生一次异常交易即限制开仓一个月。